北新五人制足球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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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民小學

五人制足球社團 家長後援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0年2月制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修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09日修定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訂名為「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民小學五人制足球社團家長後援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統整結合教師及家長後援力量,支援配合團隊培訓比賽事宜;並發揮增進組織運作功能,鼓勵爭取最高之榮譽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推展各項學生團隊風氣,促使團隊與學習能相互結合;進而增進親師生互動關係,保障學生學習及權益為任務。

第 四 條  本會以促進學生完整身心健康,陶冶優質心性鍛鍊強健體魄; 進而培養其互助合作精神,增進團隊及人際關係為目的。

第 五 條  本會以促進本校學童才藝及體育相關活動發展為主(不含學科項目)。

第 六 條  本社團召收之本校學生須達十人以上(含十人),未達十人不予成立。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區分為下列三種:

    一、正式會員:凡參加本校足球社團之學童家長。

    二、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均為贊助會員。除第七條第一項外,享有會員應有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貢獻卓著,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除第七條第一項外,享有會員應有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宗旨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會員大會出席三分之一以上之人數決議,予以警告,要求改善,或停權處分。已繳納之會費,不得要求退還。

第 九 條  會員享有權利如下:

    一、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取得比賽相關訊息,及活動資訊。

    三、參與本會辦理之活動。

    四、參與本會之組織。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參加會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 十一 條  本會由參加之學校教師及其子女、學生家長、和善意人士或單位組成,採會員制。活動及經費為獨立運作模式,並設立社團負責人一人、會長一人、財務長一人。以上職務除第一項外,其餘由本會視其需要調整或增減設,優先由具會員身份之學校教師自願擔任,其次為會員推舉方式產生。

第 十二 條  執掌分配如下:

    一、    社團負責人:由本校正式教師擔任,負責會務指導聯繫,該職務為自願職,可由以下二項人員兼任之。

    二、    會長:負責出席學校社團會議、傳達各項信息、為學校與教練團和會員之間溝通的橋樑,亦為各項足球相關比賽、公文之對應處理窗口。

    三、    財務長:負責記錄經費收支情形,及會員入會費的保管。

    四、    教練團:由本會聘請合格專業、有教學熱忱、致力於足球教學的教練團。

第 十三 條  本會除第一項職務外,各項職務於社團期初或期末會議時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 十四 條  各團隊家長後援會定期會議,應於每學期期初、期末召開,由會長召集或會員三分之一發起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於每年九月中旬前,選出該會新任會長及其他幹部。

第 十五 條  各項會議之召開,須達會員或委員半數出席,始得召開會議。會員或委員若不克出席,可委託他人投票行使權利。每次會議中,務必列帳明細公佈收支情形以徵信。每次會議記錄及帳冊,正本自行留存備查,另影本分送學校家長委員會及承辦單位核備。

 

第五章 本會經手費用項目

第 十六 條  本會經手費用項目:

    一、會員入會費:本會依業務需要向會員收取入會費(不得超過二百元整),目前每生收取入會費為150元,於每學期入會時繳納。入會費主要用在支付學校場地水電費、影印費、設備維護及增添、救護包材料增添、公共行政支出等。期末款項優先補足前期的差額,若仍有剩餘則全數捐贈本校仁愛基金。每期入會費結轉至零。

    二、師資費用:目前師資採外聘教練團方式,學員於每學期入會時繳交師資費用,費用計算方式為每生【150(元/次)*上課次數】,由教練團收取,以支付教練鐘點費、師資培訓費、簡訊發送費等師資行政費用。

    三、贊(捐)助款項:專款專用,每次結餘款捐贈本校仁愛基金。每筆贊(捐)助款項結轉至零。

    四、其他:如比賽費用,由本會向參賽選手個別收取,專為該項比賽支出,多退少補,每次費用結轉至零,若有難以除計的差額則全數捐贈本校水電及修繕費用。

第 十七 條  綜合前條各款所述,目前每生收費標準為:【150(元/次)*上課次數】+150元入會費。本收費標準報請主管單位(本校家長委員會)及學校核備之。

第 十八 條  經費核銷,必須符合會計程序規定辦理,共由社團負責人、會長、財務長共同簽章負責。

第 十九 條  本會得設選手參賽獎勵辦法,其辦法自行另訂之。

 

第六章 附則

第 二十 條  本會主管單位為本校家長委員會;委辦單位為本校學務處。

第 二一 條  辦理假日營隊,其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必須於活動七日前轉呈委辦單位,簽報主管單位(本校家長委員會常委會)核准後,施行之;如委由學校主辦,其經費收支,依相關規定及會計程序處理之。

第 二二 條  本社團之成立經填具「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民小學課後社團成立申請書」經主管單位(本校家長委員會)及學校核可後成立。

第 二三 條  本社團聘請之外聘授課師資,需檢附其學經歷及聘任合約書,轉呈主管單位(本校家長委員會)及學校審核。

第 二四條   本社團若需使用學校場地,依學校場地借用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 二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員會議通過,報請學校同意後施行之,若有修正時亦同。

 

第七章 罰則

第 二六 條  本社團依學校規定,需做好場地使用之維護,若未善盡場地維護之責,學校於第一次及第二次以書面通知,第三次本社團不得招生。

第 二七 條  本社團依學校規定,所有招生及活動需分別於上學期八月一日前、下學期一月十五日前、暑假班六月一日前、寒假班十二月十五日前,將書面資料(含計劃辦法、經費概算、師資等)轉呈主管單位(本校家長委員會)及學校備查,逾期超過三日該活動不得辦理;若逾期(不超過三日),學校於第一次及第二次以書面通知,第三次本社團不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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