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民小學五人制足球社團聘任合約書
北新國民小學五人制足球社團家長後援會(以下簡稱甲方)特聘任松山足球俱樂部(以下簡稱乙方)為本社團教練,並經由北新國民小學家長委員會及學校行政主管單位審核通過後始可生效。本聘任合約書雙方約定事項如下:
第一條、聘任期間:本合約自民國109年9月1日自民國110年9月1日止。
第二條、聘任資格:乙方應具有公認專業機構所認證之教練資格。
第三條、解聘條款:乙方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予解聘: 1.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2.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4.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 6.因案被通緝。 7.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訓練工作。 8.受拘役之執行而未易科罰金,或受罰金宣告之判決而易服勞役。 9.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10.被提起公訴,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11.涉嫌性侵害或性騷擾等情事。 12.破壞校譽、教學不力、遲到早退或未依請假手續不到校授課,有具體事實。 13.私自以甲方社團名義對外招生、招生後卻在校授課或慫恿介紹學生參加校外補習課程。 14.違反「北新國民小學課後社團管理辦法」、「北新國民小學課後社團記點原則」及相關管理規則,有具體事實。 15.不符聘任資格或未能於起聘日前到校報到。
第四條、薪資條款:甲方依乙方實際教學之學生數,每生每堂給付新台幣150元,如該時段學生人數每超過12人,乙方應增派助教1名,經甲方同意後聘任,其資格及權利義務盡皆比照本合約書規定辦理之,乙方應對該助教完全負起監督管理之責任。
第五條、授課計畫:乙方應配合於學期開課前15日提出授課計畫表或授課進度表,並確實按計畫表實施教學。
第六條、補課機制:乙方如因事先請假未能按預定時數授課,應於原課程結束後隨即補課。
第七條、比賽規範:實際參與比賽時,乙方必親自帶隊參加比賽。甲方需給付乙方實際比賽帶隊薪資,以每次每生100元計算。
第八條、合約終止:1.乙方在聘約有效期間內,若非有正當事由,或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辭職。2.乙方若無法續任或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九條、誠實原則: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以誠信原則為之,並以教學目的為遵循依據。
第十條、管轄法院:甲乙雙方如有涉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本聘任合約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於主管單位審核後始生效。
甲方:北新國民小學五人制足球社團家長後援會
乙方:松山足球俱樂部(S.F.C.)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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